南京市关于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
各区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年版)》,结合江苏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医疗机构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江苏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南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结合临床工作需求,严格依照《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年版)》(可在“南京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重新遴选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认真填写《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各一式两份,见附件1、2),加盖单位公章,6月10日前,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报送至所在区卫生计生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备案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品种、剂型、规格)采购使用,严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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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年版)
分类
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
特殊使用
广谱青霉素(12)
阿莫西林
阿洛西林
仑氨西林#
氨苄西林
美洛西林
巴氨西林#
哌拉西林
替卡西林
呋布西林#
羧苄西林
阿帕西林#
磺苄西林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4)
青霉素
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5)
苯唑西林
氟氯西林
萘夫西林
氯唑西林
双氯西林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14)
氨苄西林/丙磺舒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舒巴坦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
氨苄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氯唑西林
美洛西林/舒巴坦
舒他西林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第一代头孢菌素(10)
头孢氨苄
头孢硫脒
头孢匹林
头孢唑林
头孢沙定
头孢噻吩
头孢拉定
头孢替唑
头孢西酮
头孢羟氨苄
第二代头孢菌素(7)
头孢呋辛(酯)
头孢替安
头孢孟多
头孢克洛
头孢尼西
氯碳头孢
头孢丙烯
第三代头孢菌素(16)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特仑酯
头孢克肟
头孢他美酯
头孢他啶
头孢唑南
头孢地尼
头孢托仑
头孢唑肟
头孢甲肟
头孢泊肟
头孢哌酮
头孢地嗪*
头孢匹胺
头孢布烯
第四代头孢菌素(3)
头孢吡肟
头孢匹罗
头孢噻利
头孢菌素复合制剂(8)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曲松/他唑巴坦*
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呋辛/舒巴坦*
头孢噻肟/他唑巴坦*
头孢他啶/舒巴坦*
其他β-内酰胺类(9)
头孢西丁*
氟氧头孢
头孢美唑
头孢拉宗
拉氧头孢
氨曲南
头孢替坦
卡芦莫南
头孢米诺*
β-内酰胺酶抑制剂(1)
舒巴坦*
碳青霉烯类(7)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法罗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多尼培南
厄他培南
氨基糖苷类(16)
庆大霉素
妥布霉素
卡那霉素
阿米卡星
大观霉素
西索米星
链霉素
新霉素
小诺米星
依替米星
奈替米星
巴龙霉素
异帕米星
地贝卡星
阿贝卡星
核糖霉素
大环内酯类(17)
克拉霉素口服剂型
克拉霉素注射剂
泰利霉素#
阿奇霉素口服剂型
阿奇霉素注射剂
红霉素
麦白霉素
乳糖酸红霉素
地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依托红霉素
环酯红霉素
麦迪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螺旋霉素
吉他霉素
交沙霉素
喹诺酮类(21)
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注射剂
洛美沙星#
环丙沙星
莫西沙星
氟罗沙星#
氧氟沙星
安妥沙星
吉米沙星
吡哌酸
加替沙星
帕珠沙星
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
司帕沙星
依诺沙星
培氟沙星
芦氟沙星
妥舒沙星
巴洛沙星
曲伐沙星
普卢利沙星
糖肽类(3)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6)
复方磺胺甲噁唑
磺胺甲噁唑
磺胺异噁唑
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甲氧苄啶
林可酰胺类(2)
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四环素类(6)
四环素
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
土霉素
美他环素
多西环素
酰胺醇类(2)
氯霉素
甲砜霉素
硝基咪唑类(5)
甲硝唑
塞克硝唑
左旋奥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硝基呋喃类(3)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硝呋太尔
多粘菌素类(3)
粘菌素口服剂型
粘菌素注射剂#
多粘菌素B#
其他抗菌药物(8)
磷霉素
新生霉素
利奈唑胺
利福平
达托霉素#
利福霉素
利福昔明
夫西地酸
抗真菌药(19)
制霉菌素
氟康唑注射剂
两性霉素B
克霉唑
伊曲康唑口服液
伊曲康唑注射剂型#
氟胞嘧啶
伏立康唑口服剂型
伏立康唑注射剂型#
特比萘芬
酮康唑
泊沙康唑#
氟康唑口服剂型
硝酸咪康唑
阿尼芬净#
伊曲康唑胶囊
硝酸舍他康唑
卡泊芬净#
米卡芬净#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本目录收录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
4、标注“#”的药物,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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